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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6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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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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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676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1]65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6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1-08-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659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字[2001]1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应税单位依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将职工住宅全部产权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并按规定核销固定资产帐务,可免征房产税
  
  二、对应税单位以收取抵押金形式出售职工住房使用权,房屋产权未转移的,可比照财税[2000]125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办理,暂免征收房产税
  
  三、对应税单位将职工住宅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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