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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告[2006]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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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告[2006]4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告[2006]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06-07-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深地税告[2006]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深地税告[2006]4号
  全文有效
  2006年7月20日
  为完善税收户籍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并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到11月30日止,对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现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更换。现将我市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一)所有2006年7月31日前已经办理了地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地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三)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
  二、新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新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下列地税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地税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应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的范围
  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已办理地税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的,应当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并填写扣缴义务人登记表。已向税务机关报送过扣缴义务人登记表中有关内容的,可不再填写。
  三、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
  我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单位纳税人在8、9两个月进行换证;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企业)换证、纳税人换发或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在10、11两个月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按规定不用办理税务登记的)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在11月份进行。
  正常办理税务登记不受以上时间限制。
  四、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地点
  纳税人到其所在地的地税主管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换证,具体如下:
  罗湖、福田区范围内所有地税纳税人到税务登记分局办理换证,南山、蛇口、盐田、宝安、龙岗区范围内的地税纳税人到其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理换证(具体地址、电话附后)。
  五、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
  (一)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已经办理了地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登记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并携带以下证件、资料:
  1.单位纳税人
  《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改制改组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制改组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和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相应的位置上);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或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纳税人跨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纳税人有房屋、土地、车船的,还应填写《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并提供相关的产权证、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舶证书》等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企业)
  《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生产经营场所证明或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有房屋、土地、车船的,还应填写《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并提供相关的产权证、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舶证书》等复印件。
  (二)主管税务登记机关审核上述证表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三)应办理而未办理地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一)规定的证件资料到主管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扣缴义务人按以上程序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六、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或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发放限期改正通知书;纳税人逾期不改、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收缴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需要填开发票的,可由税务机关代开。
  七、其他事项
  (一)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较多,时间较紧,请纳税人自觉按照我局换证的时间安排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须按照我局的要求备齐有关的证件资料,正确填写《税务登记表》。如有税务登记变更事项的,要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并按照有关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再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
  (三)由于我局有的办税大厅办公条件不足,窗口较少,为避免造成换证混乱,请纳税人自觉遵守办税大厅的各项规定,听从指挥,配合税务机关共同做好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
  (四)为解决我局换证地点交通拥堵和停车难的问题,请纳税人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前来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
  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务管理,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工作,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配合。
  附件:各换证窗口地址和联系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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