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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人(1985)字第145号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按国务院一九七八年一0四号文件退职的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抚恤金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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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sydwgzfl_17300/20200617/t0035_1390493.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人(1985)字第145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人(1985)字第145号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按国务院一九七八年一0四号文件退职的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抚恤金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文日期: 1985-10-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按国务院一九七八年一0四号文件退职的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抚恤金问题的处理意见
沪人(1985)字第145号


  各局,各区(县)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按国务院国发(1978)第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抚恤费问题,经我们研究,可按照退休人员死亡后的办法同样处理,自一九八五年一月起执行。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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