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暂免征收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