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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人[2000] 88号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本市卫生系统人才流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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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rckf_17293/20200617/t0035_1390256.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人[2000] 88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人[2000] 88号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本市卫生系统人才流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7-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本市卫生系统人才流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沪人[2000] 88号


  各区、县人事局、卫生局,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本市卫生系统人才流动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二OOO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促进本市卫生系统人才流动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本市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新型用人机制,现对本市卫生系统人才流动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未聘人员实行委托管理

未聘人员委托管理(简称托管)是指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市级卫生事业单位委托,对单位在实施聘用制中的未聘人员进行有期限的管理,并提供择业服务,以减轻单位冗员过多的负担。

1、托管对象为;在市级卫生事业单位待岗半年以上,男55周岁、女50周岁(工勤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原固定制职工。

2、托管事宜由委托单位向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与委托单位、托管人员三方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托管内容主要有: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委托单位为托管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本市有关规定交纳社会保险金,开展转岗培训,提供择业服务,以及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4、托管期限一般为两年,托管期满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人员,由委托单位与托管人员办理工作关系解除手续,并将其人事档案转入市人才服务中心。

二、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

本市卫生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以建立“单位自主用人、人才能进能出、行业调节资源、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人事管理新机制。
  1、本市卫生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由用人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2、市人才服务中心在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设立人事代理点,由人事代理点与市级卫生事业单位签订人事代理协议,明确双方在新进人员管理上的权利与义务,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开展市级卫生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人事代理工作。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未聘人员,其人事档案转入市人才服务中心。

3、区、县卫生事业单位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到市或区、县人事局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办理人事代理委托事宜。

三、建立本市卫生人才专业市场

为了有效开发和整体盘活卫生人才资源,加快构筑上海卫生人才高地,上海市人事局与上海市卫生局共同组建上海卫生人才专业市场。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开展卫生系统人才交流服务工作。

2、组织和协调卫生系统未聘人员的培训工作。
  3、收集、整理和发布卫生系统人才供求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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