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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地税函[2010]33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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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中山地税函[2010]33号
文件名: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地税函[2010]33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3-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山地税函[2010]33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山地税函[2010]33号
全文有效
2010年3月15日
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10]6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征缴问题
(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方式征收。为规范和方便管理,我市采用预缴税款方式进行征缴。
(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
(三)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完税凭证的开具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证券公司缴款方式在大集中征管系统中开具相应种类的完税凭证;根据《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分纳税人开具的《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暂在系统外打印,该凭证仅做数量结报。
二、关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方式下的税款结算和退税管理
证券机构以预缴税款方式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应补(退)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款补缴入库或税款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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