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社局
关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应急预案时使用手工发票事宜的通知
沪医保(2002)140号
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市卫生局、市医保局沪卫办(2002)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医院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通知》中关于“在启动应急预案中对医保病人开具手工发票”的要求,现就结算操作事宜通知如下:
当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审核计算机管理实时结算系统发生故障并实施应急预案或本医疗机构的计算机收费系统发生故障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门急诊费用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医保病人全额现金支付,医疗机构出具手工发票(医药费专用收据)。参保职工在此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持手工发票(医药费专用收据)及本人的社保卡(或医保卡)到该医疗机构窗口办理划卡结算及相应的退款手续。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