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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人社局
青海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有效保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们在充分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经讨论研究,起草了《青海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简称《劳鉴规程》),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劳鉴规程》的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青海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方案》提出,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是实现“六统一”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体系的重要措施之一。
依据上述规定,同时,结合各地在鉴定工作中存在文本不统一,程序不规范,分散管理等突出问题,制定了《劳鉴规程》。
二、《劳鉴规程》的主要内容
(一)总体框架
本规程共七章22条,主要内容:第一部分(第一条至第五条),总体概述鉴定的依据、意义、范围、机构组成和各级职责。第二部分(第六条至第十四条),规范各级劳鉴办申请与受理、鉴定程序、结论送达和办理时限。第三部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明确鉴定结论变更的情形。第四部分(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考核机制、统计分析等相关省级统筹配套机制。
(二)主要内容的几点说明
一是全面推动放管服工作。2019年1月1日省级参保人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下放至西宁市人社部门办理,本规程对各级劳鉴办的职责进行了重新明确,省劳鉴办负责对市(州)劳鉴办作出的初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工作。市(州)劳鉴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工作。市(州)劳鉴办可委托县(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的收集、审核、受理和送达工作。
二是建立全省统一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为提高我省劳动能力鉴定质量,解决各地鉴定专家缺少的问题,全省建立统一的医疗卫生专家库,各地劳鉴办应将本地区具备丰富专业知识和临床经验、取得主治医师以上专业职称,且了解政策法规、熟悉鉴定标准、重视职业操守的医学专家推选到专家库,各地劳鉴办在组织劳动能力鉴定时,可以在全省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内聘请异地专家。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严格工作考核,按照劳动能力鉴定专业化、规范化的要求,专家库每3年进行调整和补充,不断优化专家库的人员结构和专业构成。
三是使用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信息系统。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各级劳鉴办按照设定的权限在工伤保险信息平台上操作,全程在线办理,加快劳动能力鉴定进度、提高劳动能力鉴定时效。
四是全面落实便民化服务工作。明确了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提交的必要资料齐全时,允许其他辅助性资料缺项,可通过传真、网络等方式补齐。取消不必要或重复提交的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无明确规定的不提交,可通过本部门信息系统数据交换获取的不提交,可自行查验获取的不提交。劳鉴办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对伤情较轻、证据充分、没有异议的劳动能力鉴定案件从60日缩短至30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五是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实际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了工作机制,推动各地劳鉴工作高质量完成。建立考核机制。将再次鉴定维持率、再次鉴定改变率、省级发回市(州)重新处理的件次,以及机构和队伍建设、信息系统使用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建立案例商榷制度,当事人双方对鉴定结果存在争议的,且矛盾特别尖锐的案件,应本着依法依标、实事求是的原则,省、市(州)沟通会商,统一政策解释、鉴定标准,达成一致后,下达鉴定结论,把矛盾消化在初期,解决在当地。
六是进一步提高劳鉴工作的科学化和智能化。本规程提出依托网络技术和信息化手段,不断提升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服务能力。积极探索开展网上申请鉴定、网上告知鉴定事项、网上发布鉴定结论等业务,方便办事群众,提高服务效率。
三、下一步工作
(一)在本规程实施过程中,各地劳鉴部门将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及时向省劳鉴办反馈。
(二)加强业务培训,各地劳鉴部门要认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学习《鉴定规程》的具体内容,熟练用运到实际工作中去,提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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