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社局
关于公布新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务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沪人社医〔2013〕21号
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管理,合理利用卫生资源,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试行意见》(沪医保〔2004〕128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限定在特定医疗机构使用的诊疗项目审批办法〉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0〕52号)有关规定,市医保办对申报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根据专家评议结果,并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功能、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参保人员医疗可及性等情况,对符合条件列入诊疗项目医保约定服务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予以公布(附件)。
列入诊疗项目医保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加强费用管理,坚持因病施治,合理应用和规范开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有关诊疗项目约定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支付和结算申报,必须按照《关于公布本市第一批试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5〕43号)、《关于公布本市第二批试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6〕86号)相关约定服务诊疗项目明细费用代码上传和申报结算的规定执行。
附件:新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3年1月15日
附件:新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务医疗机构名单
|
|
|
|
| 髋膝关节置换手术(除外肿瘤翻修),膝关节置换手术限于建工系统内参保职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