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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人社规〔2017〕7号 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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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ncylbx_17290/20200617/t0035_1390217.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人社规〔2017〕7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人社规〔2017〕7号 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3-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7〕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委员会、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公安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的拟订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订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批准征收土地的机关和文号。
  (二)被征收土地的范围和面积。
  (三)被征收土地所属村组(以下简称“被征地单位”)。
  (四)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数,具体为:被征地人数=被征收的集体农用地面积÷征地前被征地单位集体农用地面积×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中年满16周岁的本市农业人数(含被征地时正在服兵役的战士)。其中,年龄计算以就业和保障方案公告发布日期为时间界限;征地前被征地单位集体农用地面积由相关规划土地管理所提供;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中年满16周岁的农业人数由相关公安派出所提供。
  (五)办理就业和保障手续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办理单位”)。
  (六)落实就业和保障以及户籍信息变更登记的具体办法。
  二、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的公告
  (一)就业和保障方案应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予以公告。
  (二)就业和保障方案应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同时公告。
  (三)就业和保障方案的公告期不少于30日。
  (四)就业和保障方案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就业和保障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对就业和保障方案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处理。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发生调整的,应再次公告。
  三、被征地人员的产生
  (一)就业和保障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被征地单位产生具体被征地人员的方案,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其中,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继续适用往年已经形成的被征地人员产生方案的,也应在被征地单位内重新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二)被征地单位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被征地人员产生方案,产生具体被征地人员名单。被征地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信息,需经相关公安派出所确认。
  四、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的核定和办理
  (一)办理单位应向区级经办机构申请核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人数及人员分类等情况,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批准征收土地的文件。
  2.就业和保障方案的公告。
  3.区人民政府批准就业和保障方案的文件。
  4.被征地人员名单。
  5.被征地人员签署知晓就业和保障方案的确认书。土地部分被征收的村组,签署确认书的被征地人员比例须达到90%以上;土地全部被征收的村组,签署确认书的被征地人员比例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剩余不愿签署确认书的被征地人员应由办理单位按照区人民政府规定向其告知就业和保障方案。
  6.其他相关材料。
  区级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核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并将核定结果报市社保中心备案。
  (二)市社保中心应当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出具《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准予备案的通知》。被征地人员分类以《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准予备案的通知》日期为准。
  市社保中心根据相关事项办理情况分别出具《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备案名册》和《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备案证明》,同时提供给市就业促进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三)办理单位按规定及时办理以下事项:
  1.在市社保中心出具《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准予备案的通知》后3个月内到市社保中心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补贴费,办理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
  2.到相关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被征收土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同时提供《被征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备案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3.到相关公安派出所办理被征地人员户籍信息变更登记手续,同时提供代为收取的被征地人员《居民户口簿》、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的确认书或告知书、《被征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准予备案的通知》、《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备案名册》及其他相关材料。
  五、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本市已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关于落实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4〕37号)、《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14〕48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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