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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预录代开发票业务的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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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30 10:5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预录代开发票业务的温馨提示
发文日期: 2012-10-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预录代开发票业务的温馨提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预录代开发票业务的温馨提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2-10-30
  尊敬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如您已办理国税税务登记,并提供应税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含货物运输服务)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提高提高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效率,减少您的等候时间,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税务文书预申请”预录代开发票的信息。同时,应办妥以下手续方便缴纳税款:到市内任何一家银行签订银税协议或携带银行卡,并确保银行账户有足够的余额可以扣税。
  申请代开专用发票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3、《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3、代开普通发票申请信息表;
  4、购销合同或由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或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小额标准”,为1天内累计代开普通发票不含税金额在10万元以下)。提供由生产地村委会出具的自产初级农产品证明(适用于免税项目)。
  5、个体工商户(含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人)发生经营业务,单笔业务销售额应不低于20000元,单笔销售额低于20000元的不予代开,纳税人可自行领购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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