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社局
关于延长《关于印发〈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两个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沪人社法〔2017〕271号
各相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我局对有效期将届满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评估。经评估,《关于印发〈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人社外发〔2015〕35号)、《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债权融资试点使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基〔2012〕358号)需继续实施。其中,沪人社外发〔2015〕35号有效期至2019年8月4日,沪人社基〔2012〕358号有效期至2022年7月22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