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中山地税发[2004]241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中山地税发[2004]241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2月6日
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抓紧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地税发[2004]32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开具工作,体现了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知情权的尊重和维护,是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建立社会和个人信用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请各税务分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的可行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积极稳妥地配合开展好这项工作。
二、积极配合,精心组织
由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点多、面广、量大,所以开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所需的扣缴义务人扣缴明细资料的采集及存储工作难度非常大。各税务分局应认真分析本辖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和推动扣缴义务人提高电算化水平,适时推进扣缴义务人扣缴明细资料电子申报,为开展该项工作做好前期准备。
三、我市完税证明开具工作的具体实施步骤,以及个人所得税申报管理系统的上线时间和2005年明细申报等问题,待省局明确后再作进一步部署。
粤地税发[2004]32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提升我省纳税服务水平,今年4月省局决定,从2004年度开始,在应用“大集中”新一代征管信息系统的地方,每年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一张完税证明。省局成立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研究制定有关工作方案,几个月来,各项工作正在按计划有条不紊积极推进之中。
为确保按期完成任务,现将有关工作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税收征管法第34条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但由于种种原因,扣缴义务人普遍没有按规定履行完税凭证开具义务,造成一方面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是否真正履行缴税义务有疑虑;另一方面也给部分纳税人因商务或出入境需要出具完税证明带来不便。要求开具完税证明的社会呼声很高。为此,省局总结我省一些地区“按需开具”完税证明的有效做法,决定从优化纳税服务出发,全面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从形势发展来看,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意义重大:一是可以贴近纳税人,满足纳税人实际需要,提高广东地税纳税服务水平;二是可以加强对扣缴义务人扣缴情况和纳税人纳税情况的交叉稽核和监管,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三是可以借此加强税收宣传,培养公民的责任感和自豪感,促进公民关注社会、参与社会管理;四是可以促进社会和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五是可以为个人所得税从分项税制向混合税制的改革作进一步探索。因此,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是我省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的新举措,是税收征管新形势的客观要求,是落实“三个更加满意”、依法打造服务型地税的迫切需要。全省各级地税部门要解放思想,打破陈规,克服各种畏难思想,迅速行动起来,把省局的决定落到实处。
二、明确目标,落实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同意我省作为全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试点单位。由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点多、面广、量大,信息处理量非常庞大,要求非常高,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有条不紊地做好各方面工作。
(一)总体目标
随着全省“大集中”新一代征管信息系统的全面推行到位,全面建立以“个人身份证明号码+姓名”为主要标识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管理系统,在全省范围内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申报与扣缴情况的交叉稽核和监管,实现对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不同收入项目纳税情况的收集汇总、查询、统计、分析和完税证明开具功能,为最终实现新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模式奠定基础。
(二)开具范围
在规范完整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管理系统推行到位之前,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范围暂定为采取扣缴方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其他扣缴项目,如纳税人需要相关凭证或证明的,可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
自行申报的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完税凭证开具问题仍按现行制度规定处理。
在个人所得税申报管理系统全面上线后,再进一步将完税证明开具范围逐步扩大到所有纳税人。
(三)推行策略
采取分步到位的原则,先试点,后推广。2004年度在已经应用“大集中”系统的广州、佛山地区进行试点;此后随着“大集中”系统的上线而逐步在全省推行。
(四)工作要求
1、系统支持方面
省局统一规范扣缴报表格式和明细申报内容,在“大集中”系统中开发个人所得税申报管理系统;统一规范数据接口标准,从方便扣缴义务人扣缴明细申报出发,开发客户端辅助申报软件,并在省局和各市局的税收公众网站提供软件下载功能,从省局、市局至各级征收管理单位逐级、分步提供软件使用培训;统一规范提供网络申报渠道,支持各地扣缴明细资料的网络申报。
应用“大集中”系统的地区,要鼓励有条件的扣缴义务人积极应用客户端辅助申报软件进行明细资料电子申报,包括网络申报和磁盘申报;并依托“大集中”系统,逐步应用个人所得税申报管理系统,实现对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情况的归集、统计、分析、查询以及证明开具。
2、申报管理方面
为了提高申报质量、降低征纳成本,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推动扣缴义务人提高电算化水平,积极进行明细资料电子申报;扣缴义务人没有计算机设备的,可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电子申报。确只能用纸质申报的,可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录入或交由纳税人服务中心集中录入,具体由市、县税务机关决定;各地可视实际需要,适当招聘临时工从事资料整理录入工作。
在扣缴明细信息申报管理过程中,各地必须做好汇总审核和比对,以确保纳税人身份信息、纳税情况以及邮寄信息的准确性,凡发现明细申报与汇总申报比对不符的,应要求纳税人进行相应调整,否则不得开具完税证明。由于扣缴义务人没有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导致无法向相应的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的,各地要向纳税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3、证明开具和送达方面
省局统一规范设计仅作为完税证明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式样见附件)。各地的明细资料汇集核对完毕之后,由省局集中开具完税证明,并直接邮寄送达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存在欠税的,各地必须要求扣缴义务人清缴欠税;欠税没有清缴的,对该部分纳税人,不集中开具完税证明。
在统一开具之外纳税人确需临时取得完税证明的,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可审查核实后应纳税人的要求另行开具。
(五)实施步骤
广州、佛山地区试点实施步骤:
2004年11月,在准备试点的广州、佛山地区测试客户端辅助申报软件和个人所得税申报管理系统;11月底发布客户端辅助申报软件;广州、佛山两局须在11月底前向省局报送试点工作方案,具体包括组织领导、培训、宣传、工作重点及计划等方面的部署。
2004年12月初,省局发布公告,开展宣传发动工作;试点单位全面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2005年1月,广州、佛山地区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按照要求报送2004年度全年分月的扣缴明细资料,补报截止时间为2005年2月7日前。
广州、佛山市局须于2005年3月10日前,将来自磁盘和纸质补报明细资料录(导)入后通过电子渠道提交省局。佛山市局可按原渠道进行明细资料的采集及存储。
其他地区完税证明开具工作的实施步骤,以及个人所得税申报管理系统的上线时间和2005年明细申报问题,省局将另行部署。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为了加强工作领导,做好组织协调,省局成立了由吴 N文局长亲任组长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并组建了由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办公室。准备试点的广州、佛山市局,要高度重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由一把手亲自挂帅的领导小组,并指定1名局领导主管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牵头组建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本地区2004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以及个人所得税申报管理系统的上线工作。
广州、佛山两市局要周密分析本地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详细的工作方案,把试点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预想得全面一些,把应对困难的措施考虑得周全一些,把各方面的准备工作做得充分一些,做到积极稳妥,万无一失。
要抓住工作重点。由于2004年度证明开具工作尚属试点,考虑到扣缴义务人的工作量和个人所得税申报管理系统尚待上线的实际,对2004年度不宜采取强制补报的方式。但为了使试点工作更有代表性,就必须抓住工作重点,做到重点发动、重点培训、重点开具。广州地区的工作重点是电算化水平较高的扣缴义务人,包括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尤其是已经使用网上报税的企业;佛山地区由于通过“E税通”已经采集了大部分企业的明细扣缴信息,工作重点可放在行政事业单位的补申报上。
要克服工作难点,着重加强宣传发动和培训辅导工作:对内要号召广大税务干部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外要积极争取地方党政、社会各界以及广大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