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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税[2007]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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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0427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财税[2007]5号
文件名: 财政部 财税[2007]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1-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2007年1月24日 财税〔2007〕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将盐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
  二、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
  三、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四、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暂维持不变,仍分别按每吨20元和12元征收。
  五、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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