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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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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5546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日期: 2019-06-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决定改进税收优惠事项管理方式,进一步精简申报资料,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二、《公告》主要内容及有关考虑
(一)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的税收优惠事项
纳入此次优惠资料留存备查范围的是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除外。
(二)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方式及有关法律责任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申报方式,《公告》明确纳税人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优惠事项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后续管理措施
上述优惠事项实行资料留存备查管理方式后,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减免税后续管理,如风险管理、税务检查等。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三、施行时间
为保障纳税人及早享受办税便利,减轻办税负担,《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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