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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二、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资源税优惠
(一)政策内容
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衰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3.《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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