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589
  • Tax100会员 27868
查看: 665|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9]5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使用权作奖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5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52317
2020-7-29 12:2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0386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9]54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9]5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使用权作奖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08-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使用权作奖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549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用使用权作奖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政二[1999]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省外商投资企业福州元洪城举办购物有奖活动,规定特等奖为一套住房的 10年免费使用权(10年内可以由中奖者自住,也可出租,10年后归还房子),一等奖为一部桑塔纳轿车的10年免费使用权。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消费者取 得了实物的使用权,可以运用该使用权获取收入或节省费用,使用权实质上是实物形态所得的表现形式。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立法精神,个人取得的实物所得含取得所 有权和使用权的所得。
  
  因此,可以认定消费者取得上述住房、汽车的免费使用权,不管是自 用或出租,已经取得了实物形式的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提供住房、汽车的企业代扣代缴。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所获奖品合理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