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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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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9-04-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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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9-04-1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2号)等规定,现将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共计6项。其中,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2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实施。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等4项由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可直接向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省局指定纳税服务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由省局实施的行政许可,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机关对代办转报事项应当做好台账登记。代办转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行政许可办理系统在网上提出行政许可申请。通过网上提出许可申请的,申请人可自行下载、打印相关税务文书。
  五、实行实名办税,并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2.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2号)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制定本公告。
  二、制定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7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461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2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我省税务系统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共计6项,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相比,取消了“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二)对于由省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明确纳税服务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为方便纳税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对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情况,提供代办转报服务。
  (四)增加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渠道,明确纳税人可以通过行政许可网上办理系统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自行下载打印相关税务文书。
  (五)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进一步简化了办理程序。
  (六)明确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提供了完整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和我省实际,我局从两方面简化了许可事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的申请材料: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纳税人不再报送申请材料“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报送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只需在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中对不可抗力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诺:“以上情况属实,特此承诺”。二是不再提供《资产负债表》。基于以上变化,修改了《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的相关表证单书并重新公布。
  四、取消提供《资产负债表》的理由
  因已要求纳税人提供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和所有银行对账单,且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已报送财务报表,税务机关在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时,可在系统查询《资产负债表》,没有必要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
  五、其他情况说明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为避免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权益,本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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