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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9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开展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试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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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364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4]967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9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开展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试点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4-07-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开展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试点的批复
国税函[2004]96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请允许我局作为全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试点单位的请示》(粤地税发[2004]1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同意你局开展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试点。同时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完税凭证开具制度,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认真设计制定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式样和使用方法,并报总局备案;注意总结试点经验,妥善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将开展情况及时报告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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