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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9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员工向本企业提供非专利技术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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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0316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4]95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9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员工向本企业提供非专利技术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4-08-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员工向本企业提供非专利技术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952号


  沈某等5人在其工资福利待遇与其工作大致相当及与企业其他员工相比没有异常的情况下,由于向本企业提供所需相关技术而取得本企业支付的按不超过20%全部可分配利润的这部分收入,与其任职、受雇无关,而与其提供有关技术直接相关,属于非专利技术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六)款“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的规定,上述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二00四年八月九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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