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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证上[2015]340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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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文件编号: 深证上[2015]340号
文件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证上[2015]340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7-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
深证上[2015]340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
  深证上[2015]340号
  全文有效
  2015-7-8
  各上市公司:
  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支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增持本公司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超过30%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诺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票的,不适用本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第十九条,《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5条、第4.2.21条、第4.2.22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7条、第4.2.21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7条、第4.2.18条、第4.2.19条的规定。
  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不受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四章第四节有关“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的限制。
  三、本所鼓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价格出现大幅下跌时通过增持股票等方式维持股价稳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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