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人社局
关于2016年村干部参加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6〕95号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村干部养老保险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09〕9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村干部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宁人社发〔2015〕12号)有关规定,并依据宁夏调查总队提供的2015年度我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119元(国家统计局将“农民人均纯收入”改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现将2016年村干部参加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标准通知如下:
一、村干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459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189元。
二、按照《关于村干部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宁人社发〔2015〕12号)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189元。
三、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补贴的分担比例为:川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补贴30%,县(市、区)财政补贴70%;山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补贴70%,县(市、区)财政补贴30%。
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2016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