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lign=lef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align]
[align=left]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align]
[align=left]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align]
[align=left]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align]
[align=left]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alig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