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下发前缴纳的年金如何处理?
[案例]1300047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 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2009年11月缴纳企业年金,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下发前,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应按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该方法中“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是指每一个职工而不是全体职工的月平均工资额,具体到每一个职工分别确定税率。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