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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4926 自然人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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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7 12:5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然人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13000492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 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从以上规定可知,个人投资者分得的,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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