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18年7月31日
根据《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的通知》(粤残联﹝2018﹞3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粤税函〔2018〕119号)等文件规定,我局将于2018年8月1日开始征收2017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文简称保障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免征范围
(一)征收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粤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应当按规定比例缴纳保障金。
(二)免征范围: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一)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是指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或劳动事务代理形式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或代理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二)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1.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2.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标准上限:根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即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我市社会平均工资:根据中山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7年中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2017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7728元。
三、申报时间
2018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已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或其他享受政策性减免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应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四、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www.etax-gd.gov.cn)申报缴纳保障金。
操作流程: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费→按期应申报→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缴税
(二)上门申报
用人单位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保障金的,须填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附件1),申报表由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表格下载路径:中山市税务局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更多)-其他规费-附件。
经残联部门审批同意缓、减、免的用人单位,须上门申报,并同时报送缓减免申请审批表。由税务前台人员根据残联审批的减免比例计算应缴费额。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操作指南(附件2)
附件: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操作指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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