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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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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7 11:5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温馨提示
发文日期: 2019-03-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温馨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温馨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3.12
  尊敬的纳税人:
  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请于2019年3月31日前办理2018年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对于仅从中国境内一处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通过办税服务厅或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汇算清缴。电子税务局申报模块登陆路径为:个人进入—我要办税—申报征收—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对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同项所得应合并计算纳税,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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