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温馨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温馨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3.12
尊敬的纳税人:
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请于2019年3月31日前办理2018年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对于仅从中国境内一处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通过办税服务厅或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汇算清缴。电子税务局申报模块登陆路径为:个人进入—我要办税—申报征收—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对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同项所得应合并计算纳税,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汇算清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