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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办理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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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办理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4-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办理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办理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4.24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征管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办理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凡属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限
  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方式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或门前申报两种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纳税人可通过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www.etax-gd.gov.cn ),如实、正确网上填报和提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各类报表,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软件全面推广无纸化办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事项,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二)门前申报
  未开通网上办税服务的纳税人可使用税务机关规定的电子申报软件(珠海翔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下载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服务->软件下载 ),如实、正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各类报表,携带电子申报数据和纸质申报资料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查账征收纳税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2018年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
  核定应税所得率纳税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我市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的规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 “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报送资料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查账征收纳税人、核定征收纳税人应按规定分别报送资料,具体资料详情请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 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对按规定需留在备查资料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要求、时限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事项实行备案资料留存备查的,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通过填报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15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五、政策风险提示
  为了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帮助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降低税收风险,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继续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纳税人可在网上申报时自行选择是否享受服务。
  六、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税法规定需报送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汇算清缴,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申报申请。未办理延期申报申请,或办理延期申报申请未获批准,而超过规定期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税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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