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056
  • Tax100会员 32525
查看: 715|回复: 0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发[2010]5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4533
2020-7-26 13: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地税发[2010]52号
文件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发[2010]5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12-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2010]5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2010]52号
  全文有效
  2010-12-29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稽查局、省地税局稽查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内建筑企业跨市、县(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施工的,应在外出施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省内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市、县(区)设立的项目部,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分别向项目部所在主管国、地税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