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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1]4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相关软件业务需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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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035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11]40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1]4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相关软件业务需求》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7-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相关软件业务需求》的通知
国税函[2011]4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予以公布,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精神,保证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及时做好个人所得税管理软件和相关综合征管软件等业务需求编写和修改工作,现将税务总局编写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相关软件业务需求》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本地税收征管系统和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实际情况做好相关软件开发和实施工作。
  
  个人所得税管理相关软件业务需求
  
  一、费用扣除标准的变更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原来的每月2000元,提高至每月3500元。
  
  (二)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其费用扣除和附加减除费用合计维持4800元/月不变(目前暂定4800/月不变,待《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后,以《条例》规定为准)。
  
  二、税率及税率表和速算扣除数的变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所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具体内容见附件1)。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新的税率表(具体内容见附件2)。
  
  三、申报期的变更
  
  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期,由原来的次月“七日内”修改为次月“十五日内”。
  
  以上业务需求内容,供参考。
  
  附件: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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