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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函发〔1995〕160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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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6 11:5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国税函发〔1995〕160号
文件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函发〔1995〕160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7-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发〔1995〕160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发〔1995〕160号
  全文有效
  1995-07-05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被盗专用发票由县级国税局办理有关手续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地局。税务机关丢失、被盗专用发票,由市、地国税局办理有关手续在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丢失、被盗专用发票及办理遗失声明等情况由市地国税局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报省局。
  二、丢失、被盗专用发票向全国县以上税务机关和省级报纸刊登“遗失声明”的原有规定停止执行。
  三、用票单位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如发生虚开、代开问题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用票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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