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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函发〔1995〕18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籽(皮)棉收购统一发票样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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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6 11: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国税函发〔1995〕183号
文件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函发〔1995〕18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籽(皮)棉收购统一发票样式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7-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籽(皮)棉收购统一发票样式的通知
鲁国税函发〔1995〕18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籽(皮)棉收购统一发票样式的通知
  鲁国税函发〔1995〕183号
  全文有效
  1995-07-26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据各地反映,“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样式,不能满足棉花收购业务的需用,为此,省局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籽(皮)棉收购统一发票”式样,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籽(皮)棉收购统一发票”属于普通发票,是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一种,仅限于国家批准的棉花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棉花时使用。
  二、“籽(皮)棉收购统一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计算抵扣联和记帐联。这四联的印色依次为黑色、棕色、绿色和蓝色。各市、地国税局可根据棉花收购业务的具体需要增加联次,并报省局备案。
  三、“籽(皮)棉收购统一发票”的票面规格为40开。“发票联”和“计算抵扣联”使用水印纸印制,并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号码。
  四、“籽(皮)棉收购统一发票”由各市地按照普通发票监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印制,自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起启用。
  附件:“××市(地区)籽(皮)棉收购统一发票”票样(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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