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字[1995]第41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字[1995]第41号
全文有效
1995-09-22
各市、地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5号《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自营业务及委托农业银行系统代理的业务的缴税问题,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汇总纳税的有关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自营业务及委托由农业银行系统代理的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自1995年10月1日起,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集中汇总缴纳,不再由农业银行系统代扣代缴。随营业税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一并作为省级收入,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集中征收入库。
二、关于欠税的清理问题。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自营业务及委托农业银行系统代理的业务在1995年10月1日前应缴未缴的营业税及其他税收、附加等,应在今年12月31日前足额补缴入库。省农业发展银行要督促业务代理部门及时清缴欠税。地方税务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搞好监督检查,确保该项业务应纳税款限期征收入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