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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计[1999]58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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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国税计[1999]58号
文件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计[1999]58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11-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计[1999]58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计[1999]58号
  全文有效
  1999.11.26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省局涉外分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字[1999]513号)转发给你们,并对税收会计统计核算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 为满足税收会计核算的需要,对现行税收会计制度中的总账科目下增设“个人所得税”明细科目,核算和反映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应征、欠缴、上解、入库及提退等情况。
  二、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缴库。缴款书中的“品目名称”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填写和统计,“注册类型”按“个体经营”填写和统计。其它填报事项待布置1999年年报时再行通知。
  三、 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的提取、使用和审核批准程序应严格按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217号]办理。
  四、 各市地应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将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按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准确、足额地解缴中央国库。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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