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征[2000]2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征[2000]22号
全文有效
2000年3月28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确定防伪税控企业后,防伪税控企业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安装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凡逾期不安装使用的,税务机关应停止向其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各基层局管理一科确定推行企业后,要及时与技术服务单位联系,组织企业培训。工作中,各基层局管理一科、计算机管理科要密切协调配合,加强对技术服务单位的培训及售后服务等工作的指导监督。在对防伪税控企业培训中,管理一科要对防伪税控系统的应用管理及防伪税控系统的有关业务规定和发票管理法规进行培训辅导。
三、建立培训考试制度。防伪税控企业操作人员经培训后,应参加主管国税局与技术服务单位组织的相关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发给“防伪税控系统使用证”。“防伪税控系统使用证”由主管国税局及技术服务单位共同核发 。企业相关人员岗位变动时,新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对企业开票子系统发行时,必须由税务机关专人进行操作,严禁由技术服务单位代为发行。
五、税务机关要对企业领购发票数量及最大开票限额严格控制,企业开具专用发票金额超过百万元的,必须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分管局长批准。
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后,需加盖的 “认证相符”、“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及“丢失被盗”戳记由市局统一制作。
附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