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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税政[2000]16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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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国税税政[2000]164号
文件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税政[2000]16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10-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2000]16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2000]164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0月11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崂山、城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4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符合“通知”中有关政策规定需购建办公用房且自有资金解决不足的县联社,应以书面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基层国税局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应详细注明自有资金情况、申请金额、办公用房的具体用途,对用于其他非直接为基层信用社服务的部分,需单独注明使用面积、单位面积价格,以及年度应提取的折旧额等。并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一)购置办公用房的应提供发票;自建的应提供工程决算报告。
  (二)对尚未购建或正在购建的,应提供相应的购建资金计划。
  (三)所属各基层信用社上交、列支金额明细表。
  二、所在地主管基层国税局接到县联社的申请后应及时按照“通知”规定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政策规定要求的应退还申请单位。对符合政策要求的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市局审批。
  三、对按上述规定要求已审批向所属基层信用社筹集解决的县联社,对已投入使用的办公用房应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基层国税局提供年度应提取折旧额,以及按出资额分摊给各出资方的情况。主管基层国税局据以作为管理、稽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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