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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税字[1998]4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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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5 13: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345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财税字[1998]43号
文件名: 财政部 财税字[1998]4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3-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0号)中“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已经到期。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恢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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