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78
  • Tax100会员 27960
查看: 554|回复: 0

财政部 财税字[1998]6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5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52317
2020-7-25 13: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40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财税字[1998]62号
文件名: 财政部 财税字[1998]6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4-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区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擅自降低税率,有的采取即征即退方式变相减免税。这种做法严重扰乱了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造成企业之间所得税税负相差悬殊,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精神,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税收法规,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98]4号文件的精神,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法规,不得超越权限擅自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二、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必须依照税法的法规执行,地方政府不得超越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制订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得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区不得采取即征即退的做法,变相减免企业所得税。

  四、各地区要对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情况,包括股票上市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情况进行清理和检查,凡违反国家统一的政策法规,擅自降低税率、减免或变相减免税收的,都要立即纠正,并将检查纠正的情况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4号文件的要求上报。

  1998年4月6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