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88
  • Tax100会员 33468
查看: 659|回复: 0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财税[2009]128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600
2020-7-25 11:4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财税[2009]128号
文件名: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财税[2009]128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12-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09]128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09]128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2月31日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山东省国税局、地税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填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并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报送。
三、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以鲁财税文件予以公布。
四、材料报送地点:
省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英雄山路155号1618室)
联系电话:0531-85656277
省地税局税管二处(济大路5号1314室)
联系电话:0531-8261362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