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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4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法国阿海珐核电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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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219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8]48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4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法国阿海珐核电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8-05-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法国阿海珐核电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48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法国阿海珐核电公司转让专用技术取得的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8]98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7年11月,法国阿海珐核电公司与广东台山核电有限公司签订了《台山核电项目1&2号机组核岛技术转让合同》(合同号为:07FRGDY44TSN07004)和《台山核电项目1&2号机组核燃料技术转让合同》(合同号为:07FRGDY44TSN07005),向广东台山核电有限公司转让核能技术。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五)项第2目的规定,同意对法国阿海珐核电公司转让上述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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