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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6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法玛通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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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21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8]66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6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法玛通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8-07-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法玛通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66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法玛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性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深地税发[2008]185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5年12月,法国法玛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核岛技术转让协议》(合同号为:08FRSZY99GNL95005),转让相关技术。鉴于该技术属于核能技术,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五)项第2目的规定,同意对法国法玛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上述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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