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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8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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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14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8]81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8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0-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国税函[2008]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一)项中“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同时废止。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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