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96
  • Tax100会员 33468
查看: 686|回复: 0

吉林省国税局 吉国税发[2008]164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251
2020-7-24 11:5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0000127
发文单位: 吉林省国税局
文件编号: 吉国税发[2008]164号
文件名: 吉林省国税局 吉国税发[2008]164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2-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国税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8]164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鉴于我省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基本上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实际情况,对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可以用税率差计算的税额抵缴应预缴税款的高新技术企业,允许其在2008年4季度预缴申报时抵缴应预缴税款,抵缴后有余额的,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并按其规定处理。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