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税发[2009]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6号
一、汇算清缴的对象
不是所有的非居民企业均按该办法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国税发[2009]6号规定,企业具有以下三类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限
国税发[2009]6号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纳税申报
严格按照国税发[2009]6号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填写报送各类报表、资料。否则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罚款和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限期缴纳。对发生税款滞纳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