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解读之预约定价安排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办法》),其中第六章对预约定价安排作出了相关规定。与以前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1998]59号)和《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以下通称“原规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国税发[2004]118号,以下简称“原规则”)比较,此《办法》在关联概念、关联关系的界定标准、对预约定价安排的条件限定、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时间、会谈提供的资料等方面有许多新的变化值得企业注意。现对预约定价安排解读如下:
一 预约定价安排的定义及类型
预约定价安排(以下简称APA)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它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为了解决潜在的转让定价争议而作出的一种程序性安排。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
二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的条件
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
(三)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三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的时间
《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预约定价安排适用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而原规则的规定为次年起2至4个连续年度。如果企业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类似,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适用于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而按原规则只能“追溯适用于正式申请年度”。
四 预备会谈
企业正式申请谈签预约定价安排前,应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的书面要求,与企业就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内容及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可行性开展预备会谈,并填制《预约定价安排会谈记录》。预备会谈可以采用匿名的方式。
(一)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在预备会谈期间,企业应就以下内容提供资料,并与税务机关进行讨论:①安排的适用年度;②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③企业以前年度生产经营情况;④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⑤是否应用安排确定的方法解决以前年度的转让定价问题;⑥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企业申请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国家税务总局组织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预备会谈的内容除本条第(一)项外,还应特别包括:①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预备会谈申请的情况;②安排涉及的关联方以前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③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的预约定价安排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三)预备会谈达成一致意见的,税务机关应自达成一致意见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可以就预约定价安排相关事宜进行正式谈判,并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会谈通知书》;预备会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税务机关应自最后一次预备会谈结束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向企业送达《拒绝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通知书》,拒绝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并说明理由。
五 正式申请
企业应在接到税务机关正式会谈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出预约定价安排书面申请报告,并报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企业申请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将《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和《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同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
(一)预约定价安排书面申请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①相关的集团组织架构、公司内部结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情况;②企业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资料,产品功能和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的资料;③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类别和纳税年度;④关联方之间功能和风险划分,包括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⑤安排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支持这一原则和方法的功能风险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设条件等;⑥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⑦安排预约期间的年度经营规模、经营效益预测以及经营规划等;⑧与安排有关的关联交易、经营安排及利润水平等财务方面的信息;⑨是否涉及双重征税等问题;⑩涉及境内、外有关法律、税收协定等相关问题。
(二)企业因下列特殊原因无法按期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报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延期报送申请书》:①需要特别准备某些方面的资料;②需要对资料做技术上的处理,如文字翻译等;③其他非主观原因。
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书面延期申请后15日内,对其延期事项做出书面答复,并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延期报送答复书》。逾期未做出答复的,视同税务机关已同意企业的延期申请。
(三)上述申请内容所涉及的文件资料和情况说明,包括能够支持拟选用的定价原则、计算方法和能证实符合预约定价安排条件的所有文件资料,企业和税务机关均应妥善保存。
六 审核评估
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及所需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审核和评估。根据审核和评估的具体情况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形成审核评估结论。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核评估时间的,税务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企业,并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审核评估延期通知书》,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税务机关应主要审核和评估以下内容:
(一)历史经营状况, 分析、评估企业的经营规划、发展趋势、经营范围等文件资料,重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预(决)算、董事会决议等,综合分析反映经营业绩的有关信息和资料,如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
(二)功能和风险状况,分析、评估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在供货、生产、运输、销售等各环节以及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等方面各自所拥有的份额,执行的功能以及在存货、信贷、外汇、市场等方面所承担的风险。
(三)可比信息,分析、评估企业提供的境内、外可比价格信息,说明可比企业和申请企业之间的实质性差异,并进行调整。若不能确认可比交易或经营活动的合理性,应明确企业须进一步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以证明其所选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公平地反映了被审核的关联交易和经营现状,并得到相关财务、经营等资料的证实。
(四)假设条件,分析、评估对行业盈利能力和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因素及其影响程度,合理确定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的假设条件。
(五)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分析、评估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中选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是否以及如何真实地运用于以前、现在和未来年度的关联交易以及相关财务、经营资料之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预期的公平交易价格或利润区间,通过对确定的可比价格、利润率、可比企业交易等情况的进一步审核和评估,测算出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接受的价格或利润区间。
七 磋商与报审
税务机关应自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形成审核评估结论之日起30日内,与企业进行预约定价安排磋商,磋商达成一致的,应将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和审核评估报告一并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定。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展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磋商,磋商达成一致的,根据磋商备忘录拟定预约定价安排草案。
八 签订
税务机关与企业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内容达成一致后,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正式签订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就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内容达成一致后,双方或多方税务主管当局授权的代表正式签订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与企业签订《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协议书》。
九 监控
税务机关应建立监控管理制度,监控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情况。
十 失效及续签
预约定价安排期满后自动失效。如企业需要续签的,应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前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报送《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并提供可靠的证明材料,说明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相关环境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并且一直遵守该预约定价安排中的各项条款和约定。税务机关应审核、评估企业的续签申请资料,与企业协商拟定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并按双方商定的续签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与企业完成续签工作。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发[1998]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发[2004]1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