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人社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黔人社厅发〔2012〕36号 2012年9月10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保障我省生育保险参保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落实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五十六条有关规定,实行生育津贴制度,将生育保险参保单位符合条件职工的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天×产(休)假天数。产(休)假天数按照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确定。
三、参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成立不满1年的,按照单位成立之日起至发放生育津贴前所在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职工人数作为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
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