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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贵州人社局 关于规范职业病工伤认定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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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guizhou.gov.cn/zwgk/zcwj/zh_69315/201711/t20171118_24987584.html
发文单位: 贵州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贵州人社局 关于规范职业病工伤认定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9-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贵州人社局
关于规范职业病工伤认定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职业病工伤认定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人社厅发[2012]39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0.09.24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伤认定工作,保障职业病职工合法权益,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现就规范职业病工伤认定申请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职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所在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提出职业病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
  (六)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四、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职业病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一)材料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同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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