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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贵州人社局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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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guizhou.gov.cn/zwgk/zcwj/zh_69315/201711/t20171118_24987612.html
发文单位: 贵州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贵州人社局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12-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贵州人社局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和中央在黔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按照《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8]13号)(以下简称黔劳社厅发[2008]13号文件)规定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标准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二、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我省的有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三、参保人员已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四、参保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黔劳社厅发[2008]13号文件规定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标准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五、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后,参保企业(单位)或参保人员法定继承人应凭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参保人员死亡证明书、火葬证明书和相关参保证件资料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有关待遇。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出台新的政策,从其规定。
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前,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将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企业(单位)已经发放的,不得重复享受。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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