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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人社局
关于做好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4〕156号
各市(州)人社局,省直管县人社局:
为更好推动我省技工院校发展,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根据中央、省关于简政放权有关要求以及《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精神,经省厅研究决定,我省普通技工学校(以下简称“技工学校”)设立审批权限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放至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切实做好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工作,促进我省技工教育事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技工学校设立审批权限下放的意义
技工学校设立审批权限下放,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为基层和群众提供高效审批服务的迫切需要,对于推动技工学校改革发展、加快技能人才培养具有积极的作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和技能人才工作的大局出发,按照省政府关于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的要求,加强对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审批制度和工作机制,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职责分工到位、人员落实到位、措施保障到位,确保技工学校设立审批权限顺利接续。
二、制定技工教育发展规划
技工学校是培养技能人才的重要平台,是落实健全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的重要载体,主要承担中级技术工人培养任务,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就业技能培训、企业职工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等。各地要按照贵州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规划明确的原则,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布局和促进就业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制定好本地区技工教育发展规划。要通过新成立、合并或依托现有职业院校“双挂牌”等方式,成立一批技工院校,确保我省技工院校达到适度的数量和规模。对将撤销的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得新成立技工学校或单独设立技工班。要不断优化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比例结构,逐步形成以技师学院为龙头、高级技工学校为骨干、普通技工学校为基础的覆盖城乡劳动者的现代技工教育培训体系。要以技工教育发展规划为统领,指导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工作科学有序开展。
三、制定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办法
各地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抓紧制定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办法,并向社会公开。要明确申请受理、材料审核、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审查备案、研究决定、公示公开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职责。要明确技工院校设立审批的服务部门、服务依据、服务类型、申报条件、服务流程、申报资料、办理时限等服务规范。要根据申请主体以及设立形式(正式设立、筹备设立),分类明确设立审批程序,并制作相应申报范本。技工学校设立条件按人社部发〔2012〕8号规定的《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附件1)执行。对于边远贫困地区和特殊行业举办技工学校,培养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要求可适当放宽。具体办法由市州人社局制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规范技工学校设立审批流程
县(市、区、特区)及省直管县成立技工学校,由人社局或申请成立单位提出申请,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向市州人社局申报;省、市州直管部门成立技工学校,由申请成立单位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向市州人社局申报;企业办学、民办学校,由申请成立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办学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向市州人社局申报;通过双挂牌成立技工学校按前述程序办理。为加强宏观指导,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实行报备制度,各市州须于正式批准成立之前,将《贵州省技工学校申报设立审批备案表》(附件2)报省人社厅,并根据省厅对拟成立技校空间布局、专业设置、办学特色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批。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审批责任追究制,做到规范透明、高效廉洁,阳光审批。凡涉及技工院校撤销、合并、变更管理体制等情形的,必须征得省人社厅同意。
五、严格举办者出资和学校名称审查
申请正式设立技工学校,举办者用于办学的资产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向审批机关提交验资报告。联合举办技工学校,应当确定一方为举办者,确定的举办者及各方出资数额应载入联合出资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升格为民办技工学校后,原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应当及时注销。拟设技工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不得损害公序良俗。拟设技工学校的名称统一由市或县、字号和“技工学校”三部分组成。即:ⅹⅹ(市或县)ⅹⅹ(字号)技工学校。各地拟设技工学校不得与辖区内已设技工学校使用相同或同音字号。
六、切实加强管理与服务
各地要加强对技工院校办学的日常监督,保持学校良好教学秩序,维护师生合法权益;要加强技工院校安全工作管理,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要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技工院校办学中遇到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指导和帮助技工院校做好招生工作;技工院校要积极完成下达的招生任务;要按照“高端引领、多元办学、内涵发展”的要求,指导技工学校科学发展,积极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和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有效提升办学质量和服务能力;要主动加强与同级财政、发改、教育等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项目和资金,支持技工教育不断发展。
各市州请于3月底前将技校设立审批办法报省厅备案。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2.贵州省技工学校申报设立审批备案表
联系: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倪伟 0851-5837310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2月26日
附件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 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 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 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 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七条 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第八条 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九条 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条 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 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应不低于1:20。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
第十二条 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应不低于30%。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
第十三条 技工学校应具有与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学校标准。
第十四条 技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设置与技能人才培养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行政后勤服务、招生就业及培训工作等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技工学校须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责任制度,保证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安全。技工学校须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十六条 技工学校应重视德育和学生管理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思想品德教育。
第十七条 技工学校应配有与所设专业相配套的教学文件和教材。实习课时应不低于教学总课时的50%。
第十八条 技工学校应建立校企合作办学制度。建立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和学校组成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每个专业应有相应的合作企业。
第十九条 本标准作为技工学校初设审批标准。对于边远贫困地区和特殊行业举办技工学校,培养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要求可适当放宽。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贵州省技工院校申报设立审批表
申请单位(举办者):
拟办技工院校名称: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一、简 况 表
申请单位
名称
| | 联系电话
| | 拟办技工学校
名称
| | 拟办技工学校
详细地址(邮编)
| | 拟办技工学校
前身
| | 原审批机关
| | 拟办技工学校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 | | 开办资金(万元)
| | 拟任校长姓名
| | 联系电话
| | | 学校性质
| | 办学层次
| | 办学形式
| | 办学范围
| | 招生对象
| | (业务)主管机关
| | 注:拟办技校前身有关证明材料、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附后
二、拟办技工学校法定代表人情况表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照
片
| 政治面貌
| | 文化程度
| | 出生日期
| | 身份证号
| | 职称
| | 本人签名
| | 户口
所在地
| | 家庭住址
| | 邮编
| | 电话
| | 人事关系
所在单位
| | 电话
| | 本人简历
| 何年月至何年月
| 在何地区何单位
| 任(兼)何职
| | | |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兹证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特此证明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 | | | | | | | | | | | | 三、拟任校长履历表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照
片
| 政治面貌
| | 文化程度
| | 出生日期
| | 身份证号
| | 职称
| | 本人签名
| | 户口
所在地
| | 家庭住址
| | 邮编
| | 电话
| | 人事关系
所在单位
| | 电话
| | 本人简历
| 何年月至何年月
| 在何地区何单位
| 任(兼)何职
| | | | | | | | | | | | | | | |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 | | | | | | | | | | | | 注:拟任校长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附后
四、拟聘任教职工情况表
教职工人数
(人)
| 合计
| 管理人员数
| 专任教师数
| 职工人数
| | | | |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职称
| 拟任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管
理
人
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专
任
教
师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职称
| 拟任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本页写不下可另附页
五、校园校舍设备情况表
校园校舍
| | 校园占地面积
| 校舍建筑面积
| 其中
| 教室
| 实验室
| 学生
宿舍
| 教工
宿舍
| 其他
| 自有
| m2
| m2
| 间
| 间
| m2
| m2
| m2
| m2
| m2
| 租借
| m2
| m2
| 间
| 间
| m2
| m2
| m2
| m2
| m2
| 教
学
实
验
设
备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折合现值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折合现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注:学校用地、校舍产权或租赁合同附后
六、办学审批(一)
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专
家
论
证
意
见
| 参加论证
专家人数
| 其中
| 同意票数
| 不同意票数
| 弃权
| | | | | 论
证
意
见
| | 专家组
签名
| | | | | | | | 七、办学审批(二)
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章)年月日
| 省人社厅审核意见:
单位(章)年月日
| 审批意见:
单位(章)年月日
| 获准办学机构名称
| | 批注文号、日期
| | 备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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