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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贵州人社局 是否有效信息名称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通知的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办发〔2014〕1号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通知的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办发〔20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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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guizhou.gov.cn/zwgk/zcwj/zh_69315/201711/t20171118_24987619.html
发文单位: 贵州人社局
文件编号: 是否有效信息名称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通知的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办发〔2014〕1号
文件名: 贵州人社局 是否有效信息名称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通知的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办发〔2014〕1号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通知的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办发〔2014〕1号)
发文日期: 2014-03-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贵州人社局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通知的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办发〔2014〕1号)
是否有效信息名称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通知的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办发〔2014〕1号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黔人社办发〔2014〕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充分发挥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在创业带动就业中的积极作用,规范工作行为,促使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可持续发展。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通知的意见》(人社厅发〔2013〕105号)转发你们,并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和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社〔2013〕86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请遵一并照执行。


一、加强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规范管理。各地要认真按照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文件要求,切实抓好贷前审批、贷中监管,贷后回收等关键环节,规范台账管理,确保贷款“贷得出、用得好、收得回”;要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监督管理,提高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强化统计工作质量,同时做好小额担保贷款信息化管理工作。
二、严格把好资格、项目、额度、期限审核关。各市(州)要加强指导区、县(市)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担保机构严格遵循小额担保贷款基本准则,严把政策受益人资格审查,贷款担保额度、期限审核关,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贷款担保额度与担保期限。坚决杜绝利用其他商业贷款套取国家财政贴息资金。
三、严格控制放贷比例。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5倍的,财政部门将不予贴息。
四、加强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地方财政部门筹集,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五、严格执行财政贴息支持政策。符合政策规定的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其中,中央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75%,地方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25%。对地方财政承担贴息部分,采取分级负担办法,省级财政承担50%、市(州)级承担20%、县(市、区)级承担30%。



20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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